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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首案超市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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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8: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全国首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宣判,美廉美超市因在经营期间播放《烛光里的妈妈》,而被判赔1700元。法院同时指出,音著协的收费模式存在不合理之处。
  据悉,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谷建芬既是该协会副主席,又是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正是她本人向音著协投诉。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商家购买唱片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欣赏使用,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恰当地使用背景音乐,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据此,法院认定金顶街超市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应进行赔偿。
  据京华时报今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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