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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虐童案嫌疑人被报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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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2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温岭(浙江)10月28日电《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下午从浙江省台州温岭市公安局了解到,女教师虐童案嫌疑人已被报请批准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尚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警方尚未发现涉案女教师颜某有什么精神问题,也尚未接到当事人家属提出的精神鉴定的申请。

近年来,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时有发生,刺激着公众神经,如何避免虐童悲剧重演?《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增设虐童罪有无可能

在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年轻女教师揪住小男孩的两只耳朵猛向上提,小男孩的全身都被提起,双脚距离地面有20厘米。

小男孩张着嘴巴哇哇大哭,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女教师的一脸微笑。10月24日,这样一张照片在微博上被广泛转载。照片里的女教师颜艳红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

当天,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7天。

相关处理决定做出后,有网友提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是否恰当?是否可以适用虐待罪?立法上有无必要增加虐童罪?

对此,温岭市公安局的官方解释是,我国刑法现在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幼师的家庭成员,没法以此罪立案,颜艳红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的标准。

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虐待罪针对的是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条件是要构成轻伤,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该幼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具体的定罪量刑还要依据查证的事实才能进一步处理。

徐宗新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幼师虐童的行为表现与寻衅滋事罪罪状描述中最贴切的对应是“随意殴打他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3次以上的应视为“情节恶劣”,符合立案的标准。

对于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增设虐童罪,徐宗新认为,这需要建立在广泛的社会调研基础上,目前的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在刑法上增加罪名必须确保对罪名设置的后果影响有一定前瞻性的认识,必须先深入了解虐童案的社会危害性发展层次,运用行政处罚、民事救济等手段是否已经无法实现儿童权益保护的目的,设立虐童罪是专门针对教师的不当体罚还是针对其他社会个体,只有对这些问题有了清晰答案后,虐童罪立法才有必要与可能。

民办幼儿园管理还需加强

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对教师素养及幼儿教育的广泛讨论。

“依靠简单的谴责或刑罚无法解决教育的制度性根本性问题。”浙江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罗思荣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年轻人犯错误是正常的,关键是要具备最基本的善恶是非的判断能力,坚持做人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这些都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社会评价体系等体制性问题。

罗思荣说:“从表面上看,是一个90后女孩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造成了对儿童及社会公众情感的强烈伤害。深究起来,则是应试教育以分数论成败、对物质的盲目追捧,造**文素养教育缺失,导致道德滑坡。”

同时,也有专家提出,幼儿园虐童事件反映出当前幼儿教育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师资选拔等问题。


“过去,我们的教育理念存在着偏差,没有意识到幼儿教育是人生成长发展极其重要的起步阶段,幼儿在成长中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内在要求;幼儿园老师不应该仅是一份看管小孩的工作,而应该是引导幼儿心灵成长,塑造儿童灵魂的高尚职业。”浙江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认为,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审查不能仅停留在场地等硬件设施上,还要注重审查教师的资质。幼儿园不能光为了赚钱,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监管、加强培训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家庭、学校、社会多管齐下,强化人文素养的教育,包括善恶美丑、人文精神、人文关怀教育,要将人性教育贯穿人的成长发展始终。

新闻回顾:浙江警方解释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虐童幼师原因

10月25日,浙江省温岭公安部门表示,对幼儿园发生的女教师虐待幼童的案件,经过调查后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做出处理,颜某涉嫌寻衅滋事,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被处罚行政拘留7天。目前,警方仍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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