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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150平米地下室变身33间房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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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4: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纺织厂将地下室租给了杨女士,不想杨女士将地下室转租经营,竟然将150平方米的地下室改成了33间小屋,平均每个房间不到5平方米。纺织厂以杨女士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杨女士腾退房屋,丰台法院一审支持了纺织厂的诉求,同时判决纺织厂也存在一定责任,补偿杨女士的部分损失。

纺织厂诉称,纺织厂和杨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纺织厂所有的房屋租赁给杨女士使用。杨女士却在未经纺织厂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房屋改建成33间,用于招揽住户对外转租经营。杨女士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取得纺织厂同意,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任何审批手续。诉争房屋总面积约150平方米,经被告擅自改建后变成33间小屋,单间面积极其狭小,条件恶劣,存在极重大的安全隐患。纺织厂多次要求杨女士限期整改,不能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杨女士均不予理睬。

被告杨女士辩称,纺织厂知晓其用于经营,并允许装修、改建,已经使用了两年,纺织厂从未提出过异议。交房时下水道堵塞,积水也较多。杨女士承认确实无营业执照,就是转租给他人居住,属于旅馆性质,不存在安全隐患。杨女士不同意纺织厂的诉讼请求,如若纺织厂单方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损失。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有限公司对杨女士的扩建及装修工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19万余元。

■法院判决

纺织厂放任改建应补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承租房屋用于旅店经营,未取得营业执照,不符合有关禁止地下空间内非法违法住人、出租等经营活动及有关部门要求对地下空间内非法从事旅馆、招待所或出租住人的一律清除的规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杨女士从事旅馆经营,纺织厂应当知道,但没有证据证明纺织厂对杨女士的行为在6个月内提出了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纺织厂对杨女士的行为认可,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准许合同解除。

杨女士应当将承租的房屋返还,并根据合同约定,杨女士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改建,并未有证据证明征得纺织厂同意,其行为构成违约。纺织厂作为出租方,对其出租的房屋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没有证据证明纺织厂予以切实的制止,存在一定的放任行为。纺织厂对杨女士的装修、改建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最终,丰台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杨女士腾退房屋,纺织厂支付其改建装修补偿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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