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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反垄断:征途为何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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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09: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垄断法》剑已出鞘,但中国的反垄断之路依然山高水远
  黄沙
  在等待了3个月之后,浙江工商大学教师、兼职律师郑英龙终于在2月27日等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他起诉杭州数字电视运营商——杭州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下称“华数”)一案的一审判决。
  郑英龙告诉记者,其上诉请求未被法院采纳。“实际上是败诉了,但我会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华数是杭州市唯一一家当地政府授权的数字电视运营商,根据其披露的数据,其2006年的用户总数为647409户,而当年基本服务业务收入为1.59亿元左右。
  此前,郑英龙起诉称,华数违背事先签订的客户服务合同进行单方面涨价。他要求华数退还合同期间无据多收的100元点播费用和擅自改变合同条款增收28元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用并取消华数对杭州数字电视运营的垄断行为。此案在2008年11月27日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而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第一人”、维权律师李方平来说,形势同样不容乐观。他所提起的两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也未有进展。
  在有“经济宪法”之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实施之后,这两位民间律师即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冲在了民间反垄断的第一线。而他们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和障碍则可说明:虽然《反垄断法》剑已出鞘,但中国的反垄断之路依然山高水远。
  两条路径
  在正式实施之前,《反垄断法》的出台曾被广泛认为将给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国际巨头和国有企业带来重大影响,而电信、石油和软件等多个行业亦成为舆论热议的众矢之的。
  在去年8月1日,即《反垄断法》付诸实施的当天,李方平即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该案亦被“民间反垄断第一案”。在几经反复之后,该案于9月18日被受理,此后他虽多次奔波,却至今未知开庭日期。
  在初次起诉受挫之后,李方平又在去年12月4日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他要求确认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并退还自己多支付的93号汽油款13元。但出乎他意料的是,此案至今未被受理。
  “我向法院方面询问了很多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在请示’。” 李方平告诉记者。
  覆辙在前,郑英龙在起诉华数的案件中不得不采用了其他方式。
  “为这个案子,我们几个老师讨论了很久,觉得只有以对方违反《合同法》来起诉才有可能被受理。” 郑英龙告诉记者。他认为诉讼的技巧是让此案得以立案并开庭的主要原因。
  在他提供给记者的民事起诉状中也显示,其主要的内容都集中在华数对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用涨价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以及成本核算是否成立方面,涉及到反垄断的内容不过一百余字。
  公益诉讼歧路
  两位律师都表示,自己的诉讼更多是出于公益诉讼的目的,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不得不采用民事诉讼的曲线方式。
  所谓公益诉讼,是有关的个人、社会团体或一定的国家机关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但根据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方能起诉。法院往往会拒绝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无法可依,国内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可谓凤毛麟角。
  事实上,从两人所提起的诉讼中的索赔金额亦可看出其公益诉讼的性质。3起诉讼的索赔金额相加仅为142元,显然低于两人付出的交通、时间等成本。
  郑英龙称,在开庭前后的调解过程中,华数方面多次表示愿意给他适当的补偿,但均被他拒绝。“我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索取赔偿,主要还是希望能够结束华数对杭州数字电视行业的垄断。”他说道。
  他指出,华数在此前的价格听证会上将22111万元的业务成本和2006年杭州有线电视平均用户647409户简单相除,得出单户主终端营运成本为21.94元/月,作为其增收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用的依据,但这样的计算方式不能成立。
  “华数的财务报表将成本核算中的市场性成本和基本型成本混为一谈,有虚报嫌疑。”他说道。记者从华数听证会的调价申请报告中也看到,其中有1200多万元的市场推广费用亦被列入了基本服务业务成本之中。
  光明在前
  主攻《民商法》的郑英龙或许并不清楚,和他的诉讼经历相似,《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可谓命途多舛。
  自1987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算起,其立法之路已经走了21年之久。从1994年起,《反垄断法》先后被列入第八、第九和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种种波折之后,终在2007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在2008年8月1日被施行。
  但法律界普遍认为,相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更偏向于原则性。事实上在整部《反垄断法》中,涉及民事司法救济的条款只有第五十条的寥寥数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也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面对的问题高度复杂,因此不应将反垄断民事案件的一审放在基层法院,而应该提高管辖级别。
  郑英龙称,在他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之后,法院方面也觉得颇为棘手。“开始法院方面多次劝我不要起诉。”他说道。
  但在数月的司法实践之后,情况正在逐渐改善。据新华社报道,2008年12月22日,全国法院第一个反垄断案件专项合议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成立。报道中称,鉴于反垄断案件的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合议庭不仅由一位副院长领衔担纲审判长,还集中了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副庭长、庭长助理等业务骨干。
  但教授了9年法律的郑英龙所寄望的,似乎仍是司法之外的力量。“省里有人打过电话给我,这个案子已经得到了省里的关注。”他这么告诉记者。
  《反垄断法》大事记
  1987年8月 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1994年 《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 《反垄断法》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 《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5年12月 《反垄断法(草案)》收到较大改动,“禁止滥 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
  2006年6月7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2007年8月24日至30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2008年8月1日 《反垄断法》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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